服務生不小心,竟害餐廳賠125萬 〈圖片僅為示意圖〉 2004年黃男至台北市山河屋日本料理餐廳用餐,因服務生點火不慎,致小火鍋酒精膏噴濺到黃男身上,造成黃男上半身著火,二度灼傷;黃男打官司討公道,台北地方法院判山河屋與江店長應賠償一百二十五萬餘元。 【風險意識】 民法188條: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簡單來說就是說員工失誤,老闆要一起賠。 125萬賠償金對於員工與店家來說都是一筆不小的錢;若事先透過保險規劃,就能轉嫁此風險,且保費也相當便宜;有保險就由保險公司來賠、沒保險就店員和老闆自己賠。 本文部分節錄於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