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7月12日 星期日

【實際案例】
陳姓員工受僱於漁業公司為船員,出海時不幸落水死亡;漁業公司辯稱:公司已為陳姓員工投保「漁民團體平安保險」,陳姓員工家屬已獲理賠六十萬元,已夠賠償其家屬損害,其家屬不得再請求。

【法院判決】
漁業公司在陳姓員工投保之「漁民團體平安保險」,團保屬員工福利之一,無法抵充雇主責任,雇主仍要額外再賠償59萬元。

【風險意識】
台灣團保相當常見,站在員工角度來看是相當非常好的福利;
但是站在雇主角度來看,團保無法抵充雇主責任,萬一有事情雇主還是必須自掏腰包來賠付,但經營事業怎可容許有這樣的風險存在?


化工廠爆炸,廠長死亡、員工命危;工廠老闆除了面臨工廠損失,還須負擔賠償責任,對其家屬負責,損失上千萬;但其實這兩者都可以透過保險來避險。



施工觸電掛電桿,有線電視員工送醫不治;這案例雇主絕對有責任,現在這類外包工程很多,幾乎都有投保,但若投保險種不對,雇主仍需自行賠償。

買錯險種比沒買還慘,慎選業務員也是重要的一環;上述這些案例只要懂得規劃且投保正確的險種,就能轉嫁風險。

部分圖文轉錄至華視CTS、蘋果新聞